當事人:沅江****酒店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91430981****4FTU0E
投資人:劉*
住所:湖南省益陽市沅江市瓊湖街道**社區********6棟3**
2025年07月20日,沅江市檢察院、沅江市公安局、沅江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沅江市市場監督局、沅江市瓊湖街道辦事處聯合開展“利劍護蕾”專項行動。21時10分,聯合執法組到湖南省益陽市沅江市瓊湖街道**社區********6棟3**(4274平方米)的沅江****酒店進行檢查。沅江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唐鴻敏(18080521026),蔡彬(18080521021)在出示證件后,在投資人劉*陪同對該電競酒店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檢查到該電競酒店8618房間時,發現房內兩名未成年人。執法人員當即要求該酒店停止接納這兩名未成年人,并進行了立案調查,查明的事實如下:
1、當事人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2、2025年7月20日8618開房人員為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存在在電競酒店內產生消費記錄,故認定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2025年7月20日,制作了文書編號為(湘益沅)文綜檢(勘)字〔2025〕5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證據二:2025年7月20日,現場檢查取證打印照片5張,對兩名未成年人作了調查詢問,制作《調查筆錄》2份。
證據三:2025年7月28日,對現場負責人進行調查詢問,制作《調查詢問筆錄》1份。
證據四:沅江****酒店《營業執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上述證據系我們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案件證據真實、合法,與當事人的違法行有關聯性,是能夠予以采信的。
2025年8月18日,本機關對當事人送達了(湘益沅)文綜罰告字〔2025〕F-5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沅江****酒店向我局提出了陳述申辯,理由如下:
1、處罰過重,請求綜合考量。
2、主觀沒有允許未成年人進入行為。
3、提供勸退未成年人開房監控錄像(U盤一個),相關證據照片7張。
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16GB U盤一個,有相關7月20日的6段監控錄像視頻:1、7月20日5:42分勸退秦**協同未成年人李**開房的視頻。2、5:50分8618房間的客人(秦**)在前臺開房情景并告知將隨時安排人員查房視頻。3、10:01分前臺通知工作人員查房視屏。4、10:04分工作人員前往8618查房情景視屏。5、10:08分未成年人李**進入8618房的視屏,從視屏情況分析,事先經電話溝通提前打開了房門,未敲門直接進入的。15:3分未成年人黃**進入8618視頻。
證據二:照片7份:照片1.網上下單和退單截圖復印件,證明了該酒店確實有勸退行為;照片2.內容顯示與劉*說的情況一致,工作人員勸退未成年人;照片3.酒店微信工作群里發了信息告知8618房需要帶未成年人進入,不符合規定,被退房;照片4.顯示8618房客是成年人秦**來開房,另在工作記錄臺賬上有登記(照片);5.酒店工作人員查房,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景;照片6.前臺要求2人進行來訪登記,在詢問一人期間,另外一人偷偷進入電梯以及進入六層樓道;照片7.酒店交接班登記臺賬記錄8618可能會有未成年人進入,需要隨時查房。
經查看錄像和證據照片,與當事人的陳述內容相符,前臺工作人員有勸退未成年人進入的視頻、工作人員查房視頻、開房者有取消網上下單的憑證,以上證據能夠證明酒店方有主動杜絕未成年人進入的事實,主觀上有拒絕未成年人進入意識。
2025年8月20日,經本機關集體討論,決定采納當事人(沅江****酒店)陳述申辯意見,從輕處罰。
當事人(沅江****酒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警告;
2、罰款:肆仟元整(4000元)。
沅江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2025年09月08日 |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