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各委室,各鎮場街道人大主席團,有關單位:
《沅江市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已于2019年6月21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沅江市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沅江市人大常委會
2019年6月28日
沅江市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2019年6月21日沅江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加強法律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湖南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和《益陽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進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決定、命令;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向社會公開發布的規定、通告、辦法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
(三)各鎮、場、街道人民代表大會就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堅持主動審查與被動審查、全面審查與重點審查、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各鎮、場、街道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明確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工作機構。
第六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據以及說明等有關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五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規范性文件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依據、制定過程及文件主要內容等。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法制委)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具體工作,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做如下處理:
(一)不屬于報送備案范圍的,告知報送備案機關不予備案登記;
(二)報送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格式不規范的,告知報送備案機關限期補充或者補正后重新報送;
(三)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規范性文件所涉及內容分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
(四)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的,應同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
(五)符合報送備案要求的及時備案登記,建立臺賬。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臺帳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規范性文件名稱、文號、報送備案單位、報送備案時間、發布時間、施行時間、登記時間、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審查意見、處理結果以及在備案審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進行審查:
(一)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相抵觸;
(二)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三)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無法適用;
(四) 違反法定程序;
(五)有關制度和措施的設置不公平、不合理;
(六)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在收到下列機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的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要求、建議后,應當進行登記,并在五日內分送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屬于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
(二)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公民認為屬于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
(三)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認為屬于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審查的。
第十一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規范性文件審查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規范性文件含義不清的,要求制定機關予以解釋、說明;
(二)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不清楚的,要求制定機關提供相關依據;
(三)規范性文件涉及相關部門職責權限的,要求相關部門協助審查;
(四)規范性文件涉及多個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時,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分別提出審查意見,交市人大法制委綜合。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認為需要聯合審查的,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法制委員會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由為主審查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法制委組織有關委員會聯合審查,由為主審查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法制委形成審查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審查過程中有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由市人大法制委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法制委員會的副主任協調,如果仍不能達成一致,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
進行重點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和有關專業工作人員,運用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實地考察、走訪、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自收到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要求或審查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經過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由常委會法制委根據主任會議討論形成的意見制作《規范性文件審查意見書》,建議和責成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審查意見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發。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審查意見書》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審查意見書十五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提出,由法制委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收到《規范性文件審查意見書》后,應當在二個月內研究,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制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后,應當按照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送備案。制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廢止的應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收到《規范性文件審查意見書》后,未按規定時間修改或廢止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或者負責審查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出議案提請常委會審議。
常委會會議對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進行審議后,應當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的決定。撤銷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后十日內,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提出審查要求或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
第十八條 對不報、漏報、不按期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報。
對拒不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和拒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撤銷規范性文件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市人大法制委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公民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要求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外)以及鎮、場、街道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申請,由市人大法制委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轉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轉辦函件后三十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同時報送市人大法制委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法制委應當定期向規范性文件報送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通報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并可以提出要求重視和改進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法制委應當加強與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報送機構以及其他相關辦事機構的工作聯系和交流,定期舉行各方參加的聯系會議,總結工作,交流和探討工作中需要改進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法制委應當做好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檔案管理工作。對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審查處理中形成的材料,應當收集齊全,妥善保管,并按照“一文一卷”的要求及時建檔。
市人大法制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已經處理完畢的規范性文件檔案材料移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集中歸檔,統一保管。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31日沅江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沅江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沅江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發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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