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4號
申請人:溫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溫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 2021年3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重新審理舉報案。
申請人稱:其于2020年12月30日在X網絡平臺購買了沅江市“XX公司”銷售的烤面筋零食,收到購買的零食后,申請人在標簽上發現該產品標示的計量方式為散裝稱重。但沅江市“XX公司”《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顯示為預包裝食品,并不包括銷售散裝食品。申請人以此為由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了舉報,被申請人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舉報后進行了調查,于2021年2月19日向申請人進行了反饋,以沅江市“XX公司”銷售的產品不存在食品安全和無證經營問題,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舉報的沅江市“XX公司”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具備銷售食品的資質。沅江市“XX公司”未經許可銷售散裝食品,被申請人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涉案企業當場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企業限期整改。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0年12月30日在網上購買了沅江市“XX公司”銷售的烤面筋零食,后發現該商品為散裝食品,已超出商家經營許可范圍,申請人便在12315平臺進行了實名舉報。受理舉報后,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案產品和企業于2021年1月26日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企業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企業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被申請人于2021年2月19日在12315平臺向申請人進行了反饋,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2021年4月8日涉案企業已經獲得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增加銷售散裝食品內容。
上述事實有快遞面單打印截圖與物流信息截圖、涉案產品實拍照片、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記錄、《責令改正通知書》、《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購買的商品確實已超出企業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范圍,其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的“銷售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內容屬實。被申請人受理舉報后,依法進行了現場調查并作出限期改正決定屬于對舉報事項立案并履行市場監管職責行為。被申請人應將案件處理情況向申請人進行詳細反饋,以涉案企業不存在食品安全和無證經營問題直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確有不妥。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責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溫某舉報事項重新作出處理并答復。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