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18號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
申請人王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對其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X)決字〔2021〕第XX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X)決字〔2021〕第XX號]。
申請人稱:2021年7月27日,申請人與上門收取水費的組長曾某產生口角,進而發生毆打,造成申請人多處受傷,住院8天。報警后,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與曾某賠償款未協商清楚的情下,卻忙于結案,出具了《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X)決字〔2021〕第XX號]。申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1年7月27日18時許,在XX鎮XX村XX組王某家中,曾某在收水費時與王某發生爭執,王某用無花果扔了曾某,后產生肢體沖突。雙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傷,其中王某的傷勢經沅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構成輕微傷,曾某未住院治療也未做傷情鑒定。被申請人對案件事實進行初步調查得出,雙方因收繳水費問題產生言語糾紛進而轉化為肢體沖突,造成違法行為人王某受輕微傷,違法行為人曾某受傷的結果。證人之間的陳述及照片基本能夠相互印證雙方有矛盾并扭打在一起的事實,因此雙方符合“毆打他人”的構成要件,我局依法將兩人行為定性為毆打他人,定性準確。
2021年9月17日,在沅江市公安局執法辦案區對子女陪同前來投案的違法行為人進行依法詢問。一方面,投案自首的違法嫌疑人的詢問查證的時間適用本規定,且情節涉嫌毆打他人,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故我局在24小時內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詢問查證,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因辦案區系執法辦案場所,在2名辦案民警對嫌疑人進行依法詢問時家屬不可在現場陪同,故在辦案區外等候。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符合程序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在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在2021年9月14日和9月18日組織調解工作2次,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故依照規定在處罰前辦案民警對兩位違法行為人進行了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并填寫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因違法行為人王某與違法行為人曾某之間推搡、毆打等行為,造成了雙方都受傷的結果,符合雙方都有過錯的要件,同時因雙方系鄰里關系,均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與《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的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情形,作出并送達了《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X)決字〔2021〕第XX號]。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18時許,在XX鎮XX村XX組申請人王某家中,曾某在收水費時與王某發生爭執,王某用無花果扔了曾某,后產生肢體沖突。申請人于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3日入院治療,2021年8月4日進行了法醫鑒定,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鑒定文書表明構成輕微傷。期間,申請人于2021年7月31日11時許向沅江市公安局XX鎮派出所報警。被申請人通過詢問、調查得出,雙方因收繳水費問題產生言語糾紛進而轉化為肢體沖突,造成申請人受輕微傷,涉案第三人曾某受傷的結果。第三人曾某未住院檢查、未進行法醫鑒定。被申請人按程序分別于2021年9月14日和9月18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2次,未達成協議。之后,被申請人按行政案件程序進行處理,依法對申請人王某、第三人曾某二人分別作出罰款三百元、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文書》、接報案登記表、行政處罰審批表、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公民有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義務,當事人雙方原本為鄰里關系,因瑣事產生的矛盾本可友好協商加以解決。本案中雙方對沖突的發生都存在一定過錯,且均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傳喚、詢問查證等行為符合程序規定。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先行進行了調解,但因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繼而根據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對當事人二人分別作出罰款三百元、罰款五百元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沅公(X)決字〔2021〕第XX號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