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20號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張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超市銷售的“XX”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了一份舉報投訴信。該郵件于同月29日送達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于10月9日收到,并于2021年10月22日向申請人郵寄了一份《舉報投訴答復函》。但該答復函并未對申請人的消費投訴請求做出任何處理,也沒有對申請人要求舉報獎勵的行為做出任何處置。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職責,不服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函》,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沅江市XX超市銷售食品“XX”的行為存在違法一事,被申請人經現場調查認為,該行為屬于產品標識存在瑕疵的情況,執法人員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沅市監責字〔2021〕XX號),該銷售商已對存在包裝瑕疵的食品進行下架處理。沅江市XX超市向被申請人提供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銷商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以及該商品對應批次的檢驗報告,被申請人決定對該食品店免予處罰,將有關線索移送至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檢查的情況,被申請人及時對申請人作出了投訴舉報的回復。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職,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張某于2021年9月23日于網絡渠道購買了沅江市XX超市銷售的“XX”食品,認為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于2021年9月26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企業退還貨款并賠償、被申請人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并對其予以獎勵。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后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了免予處罰的調查處理決定,并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了《投訴舉報答復函》并郵寄送達給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答復函、網絡購物截圖、產品圖片、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及調查案卷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對涉事企業做出的免予處罰的調查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