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19號
申請人:鄧某。
被申請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沅江大隊。
申請人鄧某對被申請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沅江大隊于2021年X月X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編號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依據相關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合理的原則,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固定或者流動測速點,必須設置在限速路段與解除限速路段,并且在測速點前方500米至1000米設置豎立的告示牌。2021年X月X日16時53分,案外人吳小洋駕駛申請人名下車牌號為湘XXXXXX小型汽車于華容-長寧高速公路85公里100米由南往北時行駛被電子眼抓拍超速10%未達20%,處以扣3分罰款200元的處罰。申請人在承認自身行為存在不當的前提下,因被申請人未合理設置測速標識,依法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稱:華常高速南往北92km+850m處有限速標志標明小客車最高時速限速100km/h、最低時速限速60km/h;南往北方向87km處有限速標志標明最高時速限速100km/h,根據被申請人移動測速儀拍攝的違法證據照片顯示,牌號為湘XXXXXX的小型轎車于2021年X月X日16時53分,以時速118km/h通過被申請人在華常高速85km+100m南往北方向設置的移動測速點。其車輛時速為118km/h,超速比例為18%,該車駕駛人涉嫌實施“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超過規定時速10%未達到20%的”的違法行為。申請人已超過該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X月X日,申請人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即對申請人作岀編號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根據《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設置規范》(GA/T1047)及《湖南省道路交通技術監控工作規范》(湘公交管〔2021〕4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對使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應當遵守的規定:應當設置在限速標志起始點后五百米至解除限速標志或下一限速標志之間。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兩百米以外兩千米以內應當設置“前方測速”或者“圖像取證路段”等測速警告標志。……使用移動便攜式交通標志的,應當符合顯著、清晰、明確的視認要求。被申請人在華常高速南往北85km+100m處設置移動測速設備,在南往北87km處設置最高時速限速100km/h的限速標志及“前方測速”的提示牌,提示牌清晰顯著明確,符合設置規范,限速標志及提示牌符合設置距離要求。被申請人認為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名下牌號為湘XXXXXX的小型轎車于2021年X月X日16時53分,以時速118km/h通過被申請人在華常高速85km+100m南往北方向設置的移動測速點。被申請人在華常高速南往北85km+100m處設置移動測速設備,在南往北87km處設置最高時速限速100km/h的限速標志及“前方測速”的提示牌。2021年X月X日,申請人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收處理,即對申請人作出編號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高速公路示意圖、測速標識圖片、視頻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設置規范》(GA/T1047)對使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申請人在華常高速南往北85km+100m處設置移動測速設備,在南往北87km處設置最高時速限速100km/h的限速標志及“前方測速”的提示牌,提示牌清晰顯著明確,符合設置規范,限速標志及提示牌符合設置距離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名下牌號為湘XXXXXX的小型轎車已超過華常高速85km+100m南往北方向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沅江大隊作出的編號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