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4號
申請人:無錫南方智能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無錫南方智能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沅人社工傷認字〔2021〕XX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 2022年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沅人社工傷認字〔2021〕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并認定第三人郭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
申請人稱:申請人曾承建XX涂裝項目,在項目開始前申請人與鄢某簽訂《安裝承包協議》一份,鄢某承包項目中的安裝部分,項目現場的安裝工人都由鄢某負責,傷者郭某系由鄢某安排至項目進行安裝作業,非申請人的安排;此外,申請人與鄢某之間系按承包款結算,郭某的報酬都是由鄢某發放,與申請人無關。綜上,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郭某非申請人的員工,申請人與郭某之間無勞動關系,其受傷過程、方式、時間等情況申請人之前也不知曉。郭某應與鄢某或鄢某所屬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申請人認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必須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此前向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郭某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而郭某的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退一步講,因為郭某的勞動關系不明確,也應通過勞動仲裁裁決或法院裁判,而不是直接由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接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認為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對申請人不公平,故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沅人社工傷認字(2021)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并認定郭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是承建XX涂裝項目的合法公司,作為法人,申請人具備相關建設的資質,該資質不只是指具備技術能力,而且也考慮具備用工的主體資格,以及承受承建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風險能力。申請人承建XX項目后,將項目的工程部分分包,屬于申請人內部管理模式,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況且申請人的分包行為未獲得發包單位同意或備案。申請人將項目部分分包給了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雖簽訂了《安裝承包協議》,但該協議對受聘的員工不產生法律效力,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應由用工單位即申請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或賠償責任。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沅人社工傷認字〔2021)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程序合法,實體處理得當,請求應駁回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11日17時許,郭某在無錫南方智能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XX涂裝設備安裝項目工地吊裝鋼材時,不慎將右小指末節砸傷。后送沅江市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右小指末節粉碎性骨折;2.右小指清創縫合術后。
2021年9月23日,郭某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9月27日受理。2021年9月2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沅人社工傷舉字〔2021〕XX號《舉證通知書》。2021年10月16日,申請人提出確認工傷異議。被申請人于10月20日進行了調查取證。2021年11月24日,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情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郭某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11月30日被申請人將《工傷認定決定書》分別送達給申請人和郭某。
另查明,2021年3月29日,申請人將XX攪拌車重型積放鏈輸送線安裝、調試工程分包給自然人鄢某。2021年8月5日,鄢某雇請郭某等人從事該工程設備安裝施工等工作。
2022年1月29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沅江市工傷認定案件處理程序審批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郭某工傷認定申請報告、郭某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資料、無錫南方智能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冊信息、確認工傷異議書、沅江市工傷認定調查筆錄、安裝承包協議、施工安全協議、工傷認定決定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在本案中,申請人承包了XX涂裝設備安裝項目工程,并將XX攪拌車重型積放鏈輸送線安裝、調試工程分包給自然人鄢某,申請人應當知曉鄢某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申請人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鄢某雇傭郭某工作,郭某系在從事該安裝、調試工程項目時受到傷害的,應當由違法分包的施工單位申請人無錫南方智能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被申請人以該單位為用人單位作出工傷認定,有合法依據。申請人與鄢某簽訂了《施工安全協議》,被申請人在工傷認定決定中確認申請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也并未剝奪申請人向鄢某追償的權利。被申請人經調查后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認定郭某的受傷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沅人社工傷認字〔2021〕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