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6號
申請人:馬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馬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公司銷售的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一事的答復,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2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馬某于2021年12月8日通過網絡渠道購買了沅江市XX公司銷售的XX食品,該產品包裝內存有好評返現卡,且申請人進行好評后商家給予了返現,申請人認為其存在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于 2021年12月14日通過12315平臺向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投訴。被申請人2022年2月22日答復稱不構成違法行為,不予立案。申請人不認可此答復,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對于申請人舉報的沅江市XX公司銷售的XX食品存在好評返現行為一事,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21日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確有其事,責令涉事企業立即停止好評返現行為。2022年2月24日,經過再次抽查,涉事企業已整改到位。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中的第二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糾正”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馬某于2021年12月8日通過網絡渠道購買了沅江市XX公司銷售的XX食品,該產品包裝內存有好評返現卡,且申請人進行好評后商家給予了返現,申請人認為其存在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于 2021年12月14日通過12315平臺向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投訴。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22年2月22日在平臺回復稱“不構成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與復議答復并不一致。
上述事實平臺舉報投訴、回復截屏圖片、網絡購物截圖、產品圖片、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筆錄及兩次檢查圖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本案中,沅江市XX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的好評返現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確認其違法。被申請人在平臺回復稱“不構成違法行為,不予立案”適用法律錯誤。但被申請人在之后的行政檢查中已責令涉事企業整改并已整改到位,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中的第二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糾正”的規定,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因此,再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已無必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違法。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