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冷某香。
被申請人:沅江市財政局。
申請人冷某香于2022年10月9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財政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予答復不服,故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沅江市恒瑞管樁二期建設項目征收沅江市農業局下屬單位xx所土地時,政府向沅江市農業局或xx場支付的征地補償款總額、具體分類明細、收款方賬戶”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湖南省沅江市人,農業戶口,住址為xx路xx號,是沅江市農業局原下屬單位xx所職工。因地方政府實施恒瑞管樁二期建設項目,政府對xx所土地進行了征收,并征收了申請人家庭在xx所的土地及拆除了申請人家庭的房屋,但申請人家庭一直未收到關于征收的書面通知和政策,也未獲得任何拆遷補償和安置。為維護合法權益和了解申請人土地和房屋被征收的相關情況,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22年10月9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附件材料,要求公開“沅江市恒瑞管樁二期建設項目征收沅江市農業局下屬單位xx所土地時,政府向沅江市農業局或xx場支付的征地補償款總額、具體分類明細、收款方賬戶”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和材料的郵政EMS單號為xxxx,經查詢該郵件于2022年10月13日由被申請人簽收。但被申請人至今未向申請人作出答復,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二十個工作日的法定答復期。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答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妨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也影響了申請人進行下一步維權,損害了申請人合法權利,屬于行政不作為,應予糾正。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冷某香要求申請公開“沅江市恒瑞管樁二期項目征收沅江市農業局下屬單位xx所土地時,政府向沅江市農業局或xx場支付的征地補償總額、具體分類明細、收款方賬戶”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我局政府信息依法公開范疇。經與市農業局核實,申請人冷某香申請所涉事項,已經完成司法程序。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冷某香于2022年10月7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財政局申請公開“沅江市恒瑞管樁二期項目征收沅江市農業局下屬單位xx所土地時,政府向沅江市農業局或xx場支付的征地補償款總額、具體分類明細、收款方賬戶”的政府信息。沅江市財政局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未對申請人作出答復。后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予答復不服,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被申請人沅江市財政局在復議期間于2022年12月14日對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并郵寄給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送達回證、回復函及回答回證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據此,被申請人沅江市財政局具有受理并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10日13日簽收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方式符合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要求,且被申請人收到申請后未要求申請人予以補正,應當視為被申請人受理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受理該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但被申請人未予答復,違反了上述規定。鑒于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已對申請人作出答復,本機關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沅江市財政局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行為違法。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