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冷某香
被申請人:沅江市農業農村局。
申請人冷某香于2022年10月9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農業農村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予答復不服,故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沅江市恒瑞管樁二期建設項目征收沅江市農業局下屬單位xx場xx所土地時,政府向沅江市農業局或xx場支付的征地補償款總額、具體分配標準及明細、現存結余情況及具體賬戶”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湖南省沅江市人,農業戶口,住址為xx路xx號,是沅江市農業局原下屬單位xx場xx所職工。因地方政府實施恒瑞管樁二期建設項目,政府對xx場xx所土地進行了征收,并征收了申請人家庭在xx所的土地及拆除了申請人家庭的房屋,但申請人家庭一直未收到關于征收的書面通知和政策,也未獲得任何拆遷補償和安置。為維護合法權益和了解申請人土地和房屋被征收的相關情況,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22年10月9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附件材料,要求公開“沅江市恒瑞管樁二期建設項目征收沅江市農業局下屬單位xx場xx所土地時,政府向沅江市農業局或xx場支付的征地補償款總額、具體分配標準及明細、現存結余情況及具體賬戶”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和材料的郵政EMS單號為xxxx,經查詢該郵件于2022年10月13日由被申請人簽收。但被申請人至今未向申請人作出答復,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二十個工作日的法定答復期。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答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妨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也影響了申請人進行下一步維權,損害了申請人合法權利,屬于行政不作為,應予糾正。
被申請人稱:本行政復議涉及的公開內容冷某香于2020年x月x日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案號為(2020)湘0922行初xx號,桃江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x月x日作出了行政判決書,駁回冷某香的訴訟請求,冷某香不服一審判決,于2020年x月x日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x月x日作出了(2020)湘09行終xx號判決書,駁回冷某香上訴,維持原判。本案涉及的信息公開,即就是上述冷某香行政訴訟的信息公開,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我局提供了信息公開應公開的內容,以及不應由我局公開的相關信息,均對冷某香進行回復,至于具體的分配方案、標準、明細、結余情況均在沅江市xx場中信息欄公示,本次信息公開的行政復議屬于重復申請,依法應當駁回其申請。關于冷某香以郵寄的方式送達的信息公開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我局收到以后,高度重視,因屬于重復申請,特委托我局法律顧問湖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與冷某香的委托代理律師電話溝通,告知該信息公開已進行了行政訴訟。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冷某香于2022年10月7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農業農村局申請公開“沅江市恒瑞管樁二期項目征收沅江市農業局下屬單位xx場xx所土地時,政府向沅江市農業局或xx場支付的征地補償款總額、具體分類明細、收款方賬戶”的政府信息。沅江市農業農村局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未對申請人作出答復。后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予答復不服,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桃江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x月x日公開審理了冷某香、唐某云訴沅江市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2020年x月x日桃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湘0922行初xx號行政判決書,認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所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被告在答辯狀中提出他局不是案涉土地、房屋征收主體,而是被征收對象。并在《關于冷某香、譚某云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書》中已經告知“土地征收公告、征收文件等請求可提請市自然資源局征地拆遷事務所負責公開。”對于拆遷補償明細,《關于冷某香、譚某云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書》中亦答復“xx場支部已于2019年12月25日將xx所隊拆遷補償資金來源及職工安置分配方案和所有資金使用、分配、結余明細表等已公示于沅江市xx場公務公示欄內,公示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原告申請公開日期在公示期限內,可通過以上公示公告進行了解。因此,對原告再要求被告向其公開原告土地、房屋被征收依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判決駁回了原告冷某香、譚某云的訴訟請求。冷某香、譚某云不服一審判決,于2020年x月x日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x月x日作出了(2020)湘09行終xx號行政判決書,駁回冷某香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送達回證、(2020)湘0922行初xx號行政判決書副本、(2020)湘09行終xx號行政判決書副本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據此,被申請人沅江市農業農村局具有受理并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10日13日簽收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方式符合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要求,且被申請人收到申請后未要求申請人予以補正,應當視為被申請人受理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受理該申請后,依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判決書,法院經審理查明xx場支部已于2019年12月25日將xx所隊拆遷補償資金來源及職工安置分配方案和所有資金使用、分配、結余明細表等已公示于沅江市xx場公物公示欄內,與申請人提出的“征地補償款總額、具體分配標準及明細、現存結余情況及具體賬戶”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致,應當視為申請人已獲取了上述信息、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依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的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本機關對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農業農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