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鄧某文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鄧某文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批發部在拼多多購物平臺開設的店鋪“湖南xx特產店”銷售xx商品時存在違法行為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一、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違法并責令重新答復;二、確認被申請人未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的行為違法;三、取消該案相關辦案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四、扣押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五、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9月14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被投訴人沅江市xx批發部在拼多多購物平臺開設的店鋪“湖南xx特產店”銷售的xx商品宣傳產品無糖,但其營養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遠超GB28050的無糖標準,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被申請人于2022年9 月18日簽收,于2022年9月20日電話通知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已收到并受理。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答復,稱被投訴人的行為輕微違法,已責令改正,不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認為不應認定違法輕微情節,應適應特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而不是一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并受理該投訴舉報,9月26日執法人員進店檢查,發現該店屬于合法經營,且履行了作為食品經營單位的法定進貨查驗業務。被投訴人在商品上架時選擇無糖選項不是有意為之,已經作了下架處理。被申請人認為被投訴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于9月30日向申請人書面答復。因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履行了法定職責,符合法律規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鄧某文于2022年8月30日購買了沅江市xx批發部在拼多多購物平臺開設的店鋪“湖南xx特產店”銷售的“xx”商品1袋,認為其標注的無糖宣傳涉嫌虛假宣傳,存在欺詐消費者的問題,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被申請人對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并要求被投訴人賠償。物流信息顯示,被申請人于2022年9 月18日簽收。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20日電話通知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已收到并受理,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不予處罰的答復,于9月30日交郵。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
二、申請人舉報投訴信及送達回證;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函及送達回證;
四、被申請人答復予以受理的電話錄音。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18日簽收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十五個工作日的要求,于9月30日交郵,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五個工作日的要求。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實際上指的是商業性展示廣告信息的例外條款。“例外條款”所指的就是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應當遵守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以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本案所涉商品“無糖”或“含糖”的標注是商品質量的介紹,屬于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廣告,因此,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中,被投訴人對商品質量的介紹不準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并不是主觀故意,屬于情節輕微,在被申請人進行調查后立即進行了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處罰的決定,本機關予以支持。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18日簽收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于2022年9月20日電話通知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已收到并受理,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七個工作日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人的第三項、第四項復議請求不屬于本機關的工作職責,且沒有具體的申請復議理由,本機關不予支持。
申請人的第五項復議請求與第一項復議請求重復,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決定;駁回申請人的二、三、四項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