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3〕9號
申請人:曹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地址:沅江市慶云山路162號。
第三人:高某
申請人曹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變更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人高某作出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行車讓道問題與違法行為人高某發生糾紛,遭高某毆打,報警后,被申請人作出《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法行為人高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申請人認為違法行為人高某不符合主動投案的情形且屬于結伙毆打,多次毆打,被申請人所作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對違法行為人所作處罰過輕,對該處罰決定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3年1月24日18時許,申請人因行車讓道問題與違法行為人高某發生糾紛,雙方在爭吵過程中發生肢體沖突,造成申請人輕微傷的后果。案件定性方面,雙方發生糾紛后,高某先動手,在筆錄中自認存在讓人受傷的故意,申請人經鑒定為輕微傷,符合“毆打他人”的構成要件。在場的另外三人為女性,都是為保護自家男性而相互控制彼此,不具備毆打他人的故意。程序方面,被申請人受案后,先對在場4人作了詢問筆錄(另一老人因外出就醫未作筆錄),然后對雙方的矛盾糾紛進行了調解(但因申請人要求過高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再于2月13日對違法行為人作出拘留處罰的決定,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裁量方面,違法行為人高某主動到案并如實陳述違法事實,配合調查,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減輕處罰情形,因此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情節較輕”情形給予處罰。因此,被申請人認為所作決定定性準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行政復議機關維持《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24日18時許,申請人曹某因行車讓道問題與第三人高某發生糾紛,雙方在爭吵過程中高某誤以為曹某將其母親推倒因而沖動揮拳發生肢體沖突,造成申請人輕微傷的后果,在場的另外三人為女性,都是為保護自家男性而相互控制彼此。被申請人受案后,對在場4人進行了調查詢問,第三人高某如實陳述了其違法事實。2月1日,被申請人及村委會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但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無法達成協議。2月13日,第三人高某主動到派出所接受處理。被申請人根據案件性質及調查情況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沅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文書》、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調解協議、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執行回執、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申請人住院記錄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規定,沅江市公安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申請人與第三人因行車讓道糾紛引起打架斗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調解處理,但雙方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協議,因此被申請人在調解不成后再給予第三人行政處罰的程序正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本案中,第三人毆打申請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一般規定。第三人在案外人報警后沒有逃離現場,在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可以視同為“主動投案”的情形,應當減輕處罰。因此,被申請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