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3〕12號
申請人:沅江市某某整體衣柜經營店
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郭某某
申請人沅江市某某整體衣柜經營店對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于2023年3月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0年5月28日,周某注冊成立了“沅江市某某全屋定制店”,經營范圍為衣柜、櫥柜定制銷售,經營場所為XX國際商貿城X棟。2022年1月12日,“沅江市某某全屋定制店”注銷登記。2022年2月16日,郭某某到周某門店上班,約定月工資3000元,另加提成。2022年3月20日下午5時50分左右,郭某某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受傷。2023年1月11日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申請人認為郭某某在其門店工作期間申請人并未注冊成立個體經濟組織,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郭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郭某某的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請求復議機關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在雇傭郭某某時雖沒有用工主體資格,但之前是存在用工主體資格的,之后無故注銷,再到之后又重新成立,存在規避法律的情形,使勞動者處于沒有法律保護的狀態,因此,被申請人認可其依法存在用工主體資格,且雙方對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沒有爭議,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28日,周某注冊成立了“沅江市某某全屋定制店”,經營范圍為衣柜、櫥柜定制銷售,經營場所為XX國際商貿城X棟。2022年1月12日,“沅江市某某全屋定制店”注銷登記,但并沒有停止經營。2022年2月16日,第三人郭某某到周某門店上班,約定月工資3000元,另加提成。2022年3月20日下午5時50分左右,郭某某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受傷。2022年3月22日,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2022年5月20日,周某注冊成立“沅江市某某整體衣柜經營店”。2022年8月16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予以受理。2023年1月11日,被申請人作出《決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受傷為工傷。
上述事實有沅江市工傷認定案件處理程序審批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郭某某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資料、沅江市某某全屋定制店營業執照、沅江市某某全屋定制店注銷登記通知書、沅江市某某整體衣柜經營店營業執照、沅江市工傷認定調查筆錄、證人證言、工傷認定決定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定, 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職責職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以及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是指經依法登記、備案或者具有營業執照的相關主體。本案中,周某雇請第三人工作時門店并不具有營業執照,沒有取得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第三人于2022年3月20日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申請人于2022年5月20日才注冊成立,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時申請人是用人單位,認定事實不清。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傷申請,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決定書》,超過法定期限,程序違法。
另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后,行政復議權已相對集中到各級人民政府,《決定書》中關于向益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救濟途徑告知錯誤,本機關予以指正。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決定書》的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第3目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依法重新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