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3〕13號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李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4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履職。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鋪設在拼多多的“XXX食品店”購買“鄉巴佬鹵味香辣鴨翅”。申請人認為店鋪涉嫌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問題,于2023年3月23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8日回復告知沒有發現違法行為。申請人認為,在寄給被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中,提供了商品快照、電子合同憑證、產品照片、被投訴主體信息。在商品快照里,可明顯看出申請人反映的事實情況。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答復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拼多多平臺店鋪“XXX食品店”購買了“鄉巴佬鹵味香辣鴨翅”,并反映所購買的商品涉嫌價格欺詐、虛假宣傳、以低價方式達到引流目的,從而以高價方式進行結算。其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后,于2023年3月24日對“XXX食品店”展開調查。經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登陸“XXX食品店”店鋪時未找到相關宣傳頁面。經了解得知,因2023年3月8日收到過類似投訴,已于2023年3月22日對“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該公司對公司旗下所有網店的宣傳頁面都進行了改正。綜上所述,答復人依法作出的回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駁回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某于2023年3月20日在拼多多平臺購買了“XXX食品店”銷售的“鄉巴佬鹵味香辣鴨翅”,認為被投訴舉報人涉嫌價格欺詐,虛假宣傳違法行為,以低價方式達到引流目的,從而以高價方式進行結算,被投訴舉報人宣傳20包現售8.8元,實際沒有該購買選項。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對“XXX食品店”進行查處,并依法獎勵舉報人。被申請人受理后于2023年3月24日對“XXX食品店”展開調查,通過登錄拼多多“XXX食品店”產品頁面信息,未找到相關宣傳頁面。經與“XXX食品店”負責人了解得知,因2023年3月8日收到過類似投訴,已于2023年3月22日對“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該公司對公司旗下所有網店的宣傳頁面都進行了改正。并根據調查結果于2023年3月28日書面回復告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規定,經辦案機關研究決定,不予立案。2023年4月4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2.申請人舉報投訴信;
3.被投訴人營業執照;
4.被投訴人食品生產許可證;
5.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審批表;
6.被申請人現場筆錄;
7.被申請人向被投訴人下發的《責令改正通知書》。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4日對“XXX食品店”展開調查。經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登陸“XXX食品店”店鋪時未找到相關宣傳頁面。經了解得知,因2023年3月8日收到過類似投訴,已于2023年3月22日對“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該公司對公司旗下所有網店的宣傳頁面都進行了改正。依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