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3年4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舉報投訴信是否立案的行為違法;2.要求被申請人限期對申請人舉報的線索做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2月22日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向沅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郵寄了一份舉報投訴信,該郵件于2023年2月25日送達,然截至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當日,被申請人沒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否已對申請人向其提交的舉報線索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逾期未告知是否立案的行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3年2月2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第三人沅江市XX麻辣店涉嫌違反了《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的規(guī)定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物的“掛號信。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起的舉報事項高度重視,同日由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對XX麻辣店涉嫌產品進行了檢查,XX麻辣店在檢查過程中出具了該產品的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在檢查過程中,生產廠家也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關于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情況說明,以及該產品的檢測報告。被申請人根據以上調查結果,認為商家的經營行為并不構成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不予立案。2023年3月9日,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將處理結果及其依據以書面形式郵寄給答復人,通過查詢郵政快遞單號的物流信息,2023年3月11日,該郵件已由被答復人簽收。綜上所述,答復人依法作出的回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駁回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某某于2023年2月22日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向沅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郵寄了一份舉報投訴信。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對XX麻辣店進行查處,并依法獎勵舉報人。被申請人受理后于2023年2月28日對XX麻辣店展開調查,XX麻辣店在檢查過程中出具了該產品的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在檢查過程中,生產廠家也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關于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情況說明,以及該產品的檢測報告。經辦案機關研究決定,認為商家的經營行為并不構成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不予立案。2023年4月10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申請人舉報投訴信;
三、被投訴人營業(yè)執(zhí)照;
四、被投訴人售賣產品成品檢測報告
五、被投訴人售賣產品生產廠家的情況說明
六、被申情人現場筆錄
七、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回復函及郵寄快遞單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投訴舉報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后,于2023年2月28日前往被舉報人處進行現場檢查,被申請人根據調查結果,認為商家的經營行為并不構成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于2023年3月9日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將處理結果及其依據以書面形式郵寄告知申請人。故,被申請人在辦案過程中不存在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的違法行為,且被申請人已對申請人舉報的線索進行了處理并告知。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