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鄭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X面業生產銷售的“陽羅面”商品存在違法行為未予告知受理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5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2.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在期限內處理該案件。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4月19日通過掛號信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至被申請人,舉報投訴沅江市XXX面業生產銷售的“陽羅面”商品存在配料標注不規范的違法行為,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是否受理的回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予答復的處理結果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3年4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沅江市XXX面業存在配料標注不規范的違法行為”的舉報信,當日決定予以受理并電話告知了申請人。我局收到投訴舉報后,隨即安排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并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并將書面處理結果送達了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符合法律規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鄭某某于2023年4月1日在超市購買了沅江市XXX面業生產的“陽羅面”,認為其存在配料標注不規范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4月19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被申請人對企業進行查處,并依法獎勵舉報人。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人投訴舉報后,當日決定予以受理并電話告知了申請人。2023年4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并將書面處理結果送達了申請人。2023年5月4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受理決定違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2.申請人舉報投訴信;
3.通話記錄截圖;
4.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函及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材料后,于當日決定予以受理并電話告知了申請人,符合上述規定。申請人的申請沒有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