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閆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閆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商品“鹽焗翅中”存在營養成分表能量值計算錯誤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調查。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9月23日通過拼多多店鋪“XX美食”購買了由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XX鹽焗雞翅中”(以下簡稱“鹽焗翅中”)。申請人收到商品后發現,該商品實際標注的能量值錯誤,與正確的能量值相差167KJ。能量、脂肪、鈉三項營養素參考值均有錯誤。故申請人于10月18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起了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復,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9月23日通過拼多多平臺購買了標稱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鹽焗翅中”,實際標注的能量值錯誤,與正確的能量值相差167KJ。能量、脂肪、鈉三項營養素參考值均有錯誤。在申請人投訴前,2023年7月21日,被申請人已發現申請人反映的問題,并責令涉案企業進行整改,至申請人投訴時,涉案企業已對涉案產品標簽標識改正。依據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另外,被申請人已責令企業對違規產品進行下架。請求復議機關駁回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閆某某于2023年9月23日購買了由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鹽焗翅中”,認為其實際標注的能量值錯誤,與正確的能量值相差167KJ。能量、脂肪、鈉三項營養素參考值均有錯誤,于2023年10月18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起了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人投訴舉報后,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2.申請人舉報投訴信;
3.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從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鹽焗翅中”產品營養成分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FSA23071600N,檢測公司:福建省福食安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可知,涉案產品的營養成分表中脂肪、鈉的營養素參考值雖標識錯誤,但脂肪、鈉的含量并無錯誤,能量標示值802千焦,檢驗報告中能量的檢測結果為558千焦,并未超過國家允許的能量標識值范圍≤802×120%=962千焦。鑒于以上情況,涉案產品并無食品安全問題,雖然營養素參考值標識錯誤,但并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選擇性誤導。另,在申請人投訴前,被申請人已發現申請人反映的問題,并責令涉案企業進行整改,至申請人投訴時,涉案企業已對涉案產品標簽標識改正。依據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復函》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