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楊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辣椒醬”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4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其重新審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5日通過掛號函(XA707XXXXXX33)向被申請人舉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XXX辣椒醬”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營養成分表虛假標注營養成分的行為,申請人當時在萬家福超市金悅店購買到該產品。標簽能量標注為860KJ,而實際能量為831KJ,存在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要求,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要求賠償。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對投訴舉報訴求不予支持。申請人對該《投訴舉報答復函》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辣椒醬”產品的營養成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2230316600101001C,檢測機構: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能量檢測結果為848千焦/100g。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6.4表2食品中的能量允許誤差范圍≦120%標示值”的規定,涉案產品的能量值在規定允許的誤差范圍內。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符合相關規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楊某于2023年12月15日通過掛號函(XA707XXXXXX33)向被申請人舉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XXX辣椒醬”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營養成分表虛假標注營養成分的行為,申請人當時在萬家福超市金悅店購買到該產品。申請人認為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要求賠償。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對投訴舉報訴求不予支持。申請人對該《投訴舉報答復函》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申請人購物小票及商品圖片、申請人舉報投訴信、投訴舉報回復函、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從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辣椒醬”產品的營養成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2230316600101001C,檢測機構: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可知,涉案產品的營養成分表中的營養素參考值雖標識錯誤,但其含量并無錯誤,能量標示值860千焦,檢驗報告中能量的檢測結果為848千焦,并未超過國家允許的能量標識值范圍,未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相關規定。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本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