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黃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商品“鹽焗翅中”不符合相關規定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復函》,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購買到湖南省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鹽焗翅中”不符合相關規定。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在加工過程中經過鹽漬、鹵制等工藝,符合GB/T 34264-2017,不適用國家標準GB/T 23586-2009。涉案產品是虛假標注產品標準代號,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復函》中認為涉案產品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被申請人反映其購買的標稱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鹽焗翅中”,其產品名稱與實際生產工藝不符,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獎勵申請人。經查,涉案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經過了鹽漬、鹵制等工藝,其符合《熏燒焙烤鹽焗肉制品加工技術規范》(GB/T 34264-2017),也符合《醬鹵肉制品》(GB/T 23586-2009)中規定的醬鹵肉制品定義。涉案產品的核心工藝為鹵制,其產品類型符合產品包裝標識商標注的產品類型醬鹵肉制品。而且廠家為不使消費者誤解,在產品名稱同一版面標注了產品的類型為醬鹵肉制品,因此。被申請人認為其產品名稱并未違反上述規定。在消費者投訴后,企業為了涉案產品的產品名稱能夠更清晰地標示出食品的真實屬性,主動把涉案產品的名稱改成“鹽焗味辣翅中”。基于上述情況,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某某于2023年12月6日購買了由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鹽焗翅中”,認為涉案產品在加工過程中經過鹽漬、鹵制等工藝,符合GB/T 34264-2017,不適用國家標準GB/T 23586-2009。涉案產品是虛假標注產品標準代號,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于2023年12月11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購買到湖南省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鹽焗翅中”不符合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人投訴舉報后,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2.申請人舉報投訴信;
3.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審批表;
4.涉案產品新包裝圖片。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涉案產品“鹽焗翅中”在生產過程中經過了鹽漬、鹵制等工藝,其符合《熏燒焙烤鹽焗肉制品加工技術規范》(GB/T 34264-2017),也符合《醬鹵肉制品》(GB/T 23586-2009)中規定的醬鹵肉制品定義。涉案產品的核心工藝為鹵制,其產品類型符合產品包裝標識商標注的產品類型醬鹵肉制品。產品標注的產品名稱“鹽焗翅中”源于產品經過了鹽漬工藝,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4.1.2.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規定,產品在兼具鹽漬、鹵制工藝的情況下,其產品名稱命名為“鹽焗翅中”符合其產品的真實屬性。且廠家為不使消費者誤解,在產品名稱同一版面標注了產品的類型為醬鹵肉制品。另,在消費者投訴后,企業為了涉案產品的產品名稱能夠更清晰地標示出食品的真實屬性,主動把涉案產品的名稱改成“鹽焗味辣翅中”。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復函》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