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蔣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蔣某某于2023年11月25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在營業執照“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的店鋪“XXX腐乳陽羅面條”銷售“湖南再君菜業有限公司”2023年3月22日生產的“酸菜”,訂單編號:231010—126720470XXXXXX。因食用,發現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從而發現商家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于2023年11月10日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2023年11月21日回復大概內容為:當事人有提供檢驗報告,不予立案。因商家拒絕提供涉案產品檢驗報告,申請人想知道不予立案的依據之涉案產品檢驗報告,于2023年11月25日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被申請人2023年12月4日以“無權提供檢驗報告”為由,逃避應當公開的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要求公開的“酸菜”產品檢驗報告,為湖南再君菜業對產品檢驗后自行制作的出廠檢驗報告,不屬于政府信息范疇。申請人應向產品經營者索要產品的檢驗報告,被申請人無權對企業制作的出廠檢驗報告進行公開。故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蔣某某2023年11月25日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湖南再君菜業生產的“酸菜”產品檢驗報告,被申請人2023年1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沅市監答字〔2023〕X號)。
上述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及商品出廠檢驗報告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據此,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具有受理并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申請人應當向產品經營者索要產品的檢驗報告。食品出廠檢驗報告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符合上述規定,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