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陳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辣椒醬”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行為違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其限期重作并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月10日在淘寶平臺店鋪“XXX旗艦店”購買了一款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辣椒醬”,收到貨發現營養成分能量虛假標注,涉案產品標注為“860”,而通過申請人計算得出的能量是“831”。申請人于2024年1月14日通過郵寄掛號信向被申請人舉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XXX辣椒醬”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營養成分表虛假標注營養成分的行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7日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辣椒醬”產品的營養成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22303166XXXXXX01C,檢測機構: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能量檢測結果為848千焦/100g。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6.4表2食品中的能量允許誤差范圍≦120%標示值”的規定,涉案產品的能量值在規定允許的誤差范圍內。關于涉案產品標簽標識的營養成分表中膳食纖維未標識的問題,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4.強制標示內容,5.可選擇標示內容”的規定,膳食纖維不是強制標示內容,企業可選擇標示。因此涉案產品營養成分表中雖未標示膳食纖維,但不違反上述規定。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符合相關規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陳某某于2024年1月14日通過掛號函向被申請人舉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XXX辣椒醬”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營養成分表虛假標注營養成分的行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對該《投訴舉報答復函》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申請人購物小票及商品圖片、申請人舉報投訴信、投訴舉報回復函、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從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辣椒醬”產品的營養成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22303166XXXXXX01C,檢測機構: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可知,涉案產品的營養成分表中的營養素參考值雖標識錯誤,但其含量并無錯誤,能量標示值860千焦,檢驗報告中能量的檢測結果為848千焦,并未超過國家允許的能量標識值誤差范圍,未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相關規定。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本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