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羅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羅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投訴沅江市XXX超市銷售過期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4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并責令重作。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沅江市XXX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月28日答復稱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收集證據時并未向申請人收集購買時拍攝的相關視頻資料,不經過多方查證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違反證據收集原則。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故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稱在沅江市XXX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2月26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處理。現場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與現場檢查中涉訴商品的生產批次和日期不符,現場未發現過期的同批次商品。隨后,執法人員對涉訴商鋪展開調查,同時告知申請人補充相關證據。2月28日,執法人員再次對涉訴商鋪進行執法檢查,未發現其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申請人也未提供同批次商品的相關證據。被申請人掌握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涉訴商鋪存在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其不予立案。之后,被申請人組織申請人和涉訴商鋪進行調解,但未達成調解協議。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終止調解,并告知申請人可以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維權。被申請人認為其執法行為規范,程序合法,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19日,申請人在沅江市XXX超市購買21.8元的商品。同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稱其在沅江市XXX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生產日期為2023年7月16日,保質期6個月。2月26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進行了執法檢查,因未發現同批次產品,要求申請人三日內提供相關證據。2月28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再次進行了執法檢查,未發現商鋪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申請人也未主動提供同批次商品的相關證據。同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回復了申請人。3月25日,申請人對此回復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單、投訴舉報回復函、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第二十條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本案中,被申請人并未掌握涉訴商鋪涉嫌違法的初步證據,申請人也未主動予以提供,因此,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不符合立案的條件,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上述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