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姚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姚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投訴沅江市四季紅鎮XXX洞庭腐乳廠生產的腐乳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4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沅江市四季紅鎮XXX洞庭腐乳廠生產的腐乳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但申請人直到3月20日才收到被申請人的受理通知和反饋結果。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七個工作日內未能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違法,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3月13日告知申請人已受理。3月19日已作出答復并郵寄。因此,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掛號信,申請人稱掛號信里的內容為其舉報投訴沅江市四季紅鎮XXX洞庭腐乳廠生產的腐乳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信。快遞單顯示該掛號信已于2024年2月29日簽收。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答復并郵寄。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不服,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信、郵件投遞信息、投訴舉報回復函、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投訴舉報,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即3月12日前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程序違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