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巫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巫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四季紅鎮XX腐乳廠生產的“XX腐乳”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8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并責令限期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生活需要購買了沅江市四季紅鎮XX腐乳廠生產的“XX腐乳”商品,發現其產品生產日期并沒有打印在標簽上,而是在蓋子頂部加貼了單獨的生產日期,涉嫌偽造或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答復稱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并終止調解。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屬于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被投訴舉報人違法行為輕微,不予立案。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4月26日購買了沅江市四季紅鎮XX腐乳廠生產的“XX腐乳”商品,發現其產品生產日期并沒有打印在標簽上,而是在蓋子頂部加貼了單獨的生產日期,涉嫌偽造或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認為輕微違法不予立案,并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了答復。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舉報投訴函;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 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一)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
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單獨加貼生產日期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但屬于輕微違法,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