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姚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唐清云,局長。
申請人姚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投訴沅江市XX陽羅面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掛面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違法;2.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3月16日購買了沅江市XX陽羅面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掛面,該產品執行標準為GB/T40636。該標準只適用于普通掛面,不適用于手工制作的掛面,故該產品適用標準錯誤。遂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3月21日答復稱該產品可以適用GB/T40636標準,故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后進行了現場核實。認為沅江市XX陽羅面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掛面產品以小麥粉為原料,以水、食用油為輔料,經過和面、壓片、切條、懸掛干燥等工序,符合國家推薦性標準《掛面》(GB/T40636-2021),不存在使用標準錯誤的問題。申請人的投訴舉報達不到立案條件,故決定不予立案。因此,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3月16日購買了沅江市XX陽羅面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掛面,該產品執行標準為GB/T40636。該標準只適用于普通掛面,不適用于手工制作的掛面,故該產品適用標準錯誤。遂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3月21日答復稱該產品可以適用GB/T40636標準,不予立案。申請人對該答復不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信、郵件投遞信息、投訴舉報回復函、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掛面》(GB/T40636-2021)規定:“本文件適用于以小麥粉為原料,以水、食用油、碳酸鈉為輔料制作的普通掛面,不適用于添加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糧食等原料制作的花色掛面和手工制作的掛面”。本案中,案涉產品以小麥粉為原料,以水、食用油為輔料,經過和面、壓片、切條、懸掛干燥等工序,未添加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糧食等原料,是為普通掛面,適用上述標準。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