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錢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泗湖山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錢某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泗湖山鎮人民政府未履行村務公開監督職責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法定期限內未履行村務公開監督職責的不作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村務公開監督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沅江市泗湖山鎮XXX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S507沅江市茶盤洲鎮至黃茅洲大橋南公路項目”用地,申請人承包地、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圍內。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于2024年6月25日向沅江市泗湖山鎮XXX村村民委員會申請村務公開,但村委會一直未履行村務公開職責。申請人依據相關規定向被申請人郵寄《責令村務公開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責令村委會公開村務信息,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其法定監督村務公開的職責。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村務公開監督職責系行政不作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就XXX村村委會村務公開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履行了村務公開監督職責,具體情況如下:
關于“S507沅江市茶盤洲鎮至黃茅洲大橋南公路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及補償方案制定依據文件,已參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及《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益政發〔2018〕8號)規定執行,相關信息已由相關部門進行公開公示。
關于征收項目補償款發放明細,XXX村實行的是組上自行分配,各組的補償款發放明細在各組,村委會并沒有該補償款發放明細。
關于該項目出入賬財務記錄,申請人所在組的項目補償款因組上村民就分配方案未達成一致,補償款沒有進行發放,不存在該組項目財務記錄。
關于該征收項目的分配方案、征收補償款分配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情況以及形成的相關會議決定、會議紀要、實施方案及實施人員材料,申請人可查閱本組的會議紀要。
關于申請人所承包魚塘的政府補貼被村內村民分配的問題,因組上重新調整土地面積,村委會按組上重新調整后的土地面積進行上報,不存在申請人所述的其承包魚塘的政府補貼被村內村民分配的問題。
被申請人認為其已就該村村務公開問題進行調查核實,村委會已按照相關規定程序進行公開公示,不存在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情況,已經履行了村務公開監督的職責,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1年,S507沅江市茶盤洲鎮至黃茅洲大橋南公路項目動工建設,申請人所在村組位于征收范圍內。
2024年6月25日,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沅江市泗湖山鎮坪XXX村村民委員會申請村務公開,申請公開以下內容:
一、關于“S507沅江市茶盤洲鎮至黃茅洲大橋南公路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及補償方案制定依據文件;
二、關于征收項目補償款發放明細;
三、關于該項目出入賬財務記錄;
四、關于該征收項目的分配方案、征收補償款分配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情況以及形成的相關會議決定、會議紀要、實施方案及實施人員材料;
五、關于申請人所承包魚塘的政府補貼被村內村民分配的情況。
2024年10月22日,因村委會簽收村務公開申請后一直未給予申請人答復,申請人依據相關規定向被申請人郵寄《責令村務公開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責令村委會公開村務信息。
2025年1月16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村務公開監督職責系行政不作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于是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上述事實有《村務公開申請表》、《責令村務公開申請書》、物流信息。被申請人答復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备鶕幎ǎ簧暾埲算浣秀艉芥側嗣裾撚懈鶕暾埲说纳暾垼瑢ζ浞从车拇鍎展_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予以答復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向沅江市泗湖山鎮XXX村村民委員會申請村務公開,村委會收到該申請后,未予答復,應視為村委會未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申請人有權向被申請人提出監督村務公開的履職申請。被申請人在收到該申請后,應當在兩個月內對其反映的村務公開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予以答復。被申請人雖然履行了調查核實職責,但直至復議申請之日仍未給予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未能落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的要求。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沅江市泗湖山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對該《責令村務公開申請書》作出處理。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