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朱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辣椒醬”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3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辣椒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被申請人于11月1日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稱,該公司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對申請人要求賠償的訴求不予支持。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辣椒醬”產品,其產品類型為半固態符合調味料,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該產品允許添加特定的防腐劑和色素。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4.2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規定,只有在強調某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需要對該配料或成分進行定量標示。該產品使用的是“不添加防腐劑、不添加色素”,證明防腐劑、色素并不是該產品的配料或成分,因此不需進行定量標示。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符合相關規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朱某某于2024年10月13日購買到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辣椒醬”產品,認為其標簽標識上特別強調了“不添加防腐劑、不添加色素”,但沒有標示防腐劑、色素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要求,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同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給予賠償。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稱,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4.2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規定,只有在強調某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需要對該配料或成分進行定量標示。該產品使用的是“不添加防腐劑、不添加色素”,證明防腐劑、色素并不是該產品的配料或成分,因此不需進行定量標示。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申請人購物小票及商品圖片、申請人舉報投訴信、投訴舉報回復函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4.2規定,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涉案產品“辣椒醬”標識的是“不添加防腐劑、不添加色素”,防腐劑、色素并不是其所強調的配料或成分,因此無需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定量標示。被申請人所作答復符合法律規定,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