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蔣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蔣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X益陽旗艦店銷售的“德國白金版嬰幼兒Aptamil配方奶粉800”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日購買到沅江市XXX益陽旗艦店銷售的“德國白金版嬰幼兒Aptamil配方奶粉800”產品,發現該產品無中文標識,認為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說明書”的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通過12315平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被申請人進行立案查處。被申請人于10月24日在平臺上答復稱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4日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申請人投訴舉報的商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證據。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第二十四條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因申請人不配合提供被舉報商品的原物,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在平臺進行了反饋。另,通過檢索12315平臺,發現近年來申請人提起的投訴舉報高達325件,根據相關司法實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其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符合相關規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蔣昕于2024年10月2日購買到沅江市XXX益陽旗艦店銷售的“德國白金版嬰幼兒Aptamil配方奶粉800”產品,發現該產品無中文標識,認為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說明書”的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通過12315平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被申請人進行立案查處。被申請人接到該投訴舉報后,于2024年10月24日進行了現場檢查,但未發現申請人投訴舉報的商品,申請人也未提供被舉報商品的原物。被申請人于當日依據相關規定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在平臺進行了反饋。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申請人購物小票及商品圖片、申請人平臺舉報投訴截圖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第二十三條規定,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證據。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第二十四條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后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申請人投訴舉報的商品,申請人也未提供被舉報商品的原物。因此,該違法線索沒有初步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上述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