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劉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香辣臘肉”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答復舉報獎勵決定定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7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香辣臘肉”產品存在不符合GB7718規定、生產日期標識不清晰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回復的內容未見申請人提出的獎勵事項。申請人認為該答復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依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八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的規定,被投訴舉報事項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申請人不符合獲得舉報獎勵的條件,不需對申請人實行獎勵。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0月8日購買到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香辣臘肉”產品,發現該產品配料表中的“臘八豆”無相關標準,也未標注此配料的原始配料;產品生產日期標識極不清晰;產品內肥肉呈顆粒狀,懷疑是使用淋巴肉作為原料生產。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不符合GB7718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于2024年10月17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立案查處并對其予以獎勵。被申請人2024年10月29日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稱,該產品添加的“臘八豆”為市面上常見的食品豆類,執行標準為《食品安全標準 豆制品》(GB2712-2014),依據《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3.1.3“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規定,該產品無需標示“臘八豆”的原始配料。被申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隨機抽查成品庫中的“香辣臘肉”產品,沒有發現生產日期標識不清晰的產品。該公司使用的原料臘肉是從其他具有生產許可資質的企業購進,均能提供檢驗報告和檢疫檢測證明,沒有發現該產品使用淋巴肉的情況。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信、網購訂單快照、照片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違法線索,經被申請人查實并不屬實,故申請人不符合獲得舉報獎勵的條件,不需對其實行獎勵,被申請人無需履行有關獎勵事項的答復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