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肖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肖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與沅江市XX食品公司存在購物糾紛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職。
申請人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舉報投訴信(中國郵政掛號信編號:XB5951886XXXX),投訴申請人與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購物糾紛一事,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30日簽收。截至復議日,被申請人已經收到投訴舉報信超過7個工作日,仍未告知是否受理,被申請人已經屬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訴事項受理情況,被申請人程序違法,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8日簽收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件,因該信件掉落在門衛室,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5日進行了答復,以EMS郵寄的方式寄給被答復人,郵編號為109811828XXXX。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舉報投訴信(中國郵政掛號信編號:XB5951886XXXX),投訴申請人與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購物糾紛一事,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30日簽收。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8日簽收,于10月25日作出答復并郵寄。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不服,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信、郵件投遞信息、投訴舉報回復函、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投訴舉報,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即10月16日前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程序違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