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聶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聶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卜豆角”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責令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3日購買到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卜豆角”產品,發現該產品的商品條碼屬于生產商公司注冊的商品條碼而不是委托方公司注冊的商品條碼,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答復稱該產品是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南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從2024年8月開始申請了自己的商品條碼并投入使用,申請人購買的產品是該公司以前套用的生產商條碼且已進入超市未銷售完的商品,進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其合法權益,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4日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卜豆角”產品的商品條碼掃碼后均顯示為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隨后立即對商品條碼為湖南XX食品有限公司的“卜豆角”產品發布了產品召回公告。被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3日購買到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卜豆角”產品,發現該產品的商品條碼屬于生產商公司注冊的商品條碼而不是委托方公司注冊的商品條碼,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10月24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了檢查,發現“卜豆角”產品的商品條碼掃碼后均顯示為被投訴舉報人。同日,被投訴舉報人對商品條碼為湖南XX食品有限公司的“卜豆角”產品發布了產品召回公告。同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答復。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舉報投訴函;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按照本辦法核準注冊,獲得廠商識別代碼。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卜豆角”產品使用其他公司商品條碼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但其在商品條碼注冊成功后立即進行了改正,并對之前的商品進行了召回,應當視為符合上述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