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李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腐乳廠生產銷售的“腐乳”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4日通過掛號信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至被申請人,舉報投訴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腐乳廠生產銷售的“腐乳”產品沒有標示瀝干物的含量、配料表中“酒”的標注不準確、鈉的NRV值標注錯誤三個問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的相關規定,涉嫌違法。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對投訴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依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腐乳廠生產銷售的“腐乳”產品包裝配料表中“酒”的標注和營養成分標注鈉含量為2070毫克、NRV為120%為包裝標識錯誤。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此包裝標識錯誤不予行政處罰。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四十八條規定,半固態、粘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涉訴產品符合上述規定情形,故對申請人提供的問題線索不予立案。請求復議機關維持不予立案的決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剛于2024年10月10日購買了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腐乳廠生產銷售的“腐乳”產品,認為其存在沒有標示瀝干物含量、配料表中“酒”的標注不準確、鈉的NRV值標注錯誤的違法行為,于2024年10月14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調解賠償。2024年10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投訴舉報答復函》,并送達給了申請人。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申請人舉報投訴信;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函及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及時改正的,屬于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本案中,涉案“腐乳”產品配料表中“酒”的標注和營養成分標注鈉含量為2070毫克、NRV為120%屬于包裝標識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屬于輕微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四十八條規定,半固態、粘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本案中,涉訴產品“腐乳”最終呈現固液兩相的混合狀,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因此不需要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