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張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草尾鎮XX超市存在銷售過期食品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認為被申請人處理結果違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就舉報事項所作出的處理結果并責令被申請人就舉報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9月8日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沅江市草尾鎮XX超市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并上傳了附件信息。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回復稱,對投訴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9日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申請人投訴的過期食品。查詢該店收銀系統2024年8月1日至9月9日銷售條碼為6954767437583“雪碧”商品的情況,結果顯示所訴過期雪碧于2024年8月21日后只有申請人購買了三瓶,未銷售給其他人。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投訴舉報人暫無被行政處罰的信息。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張勇于2024年9月6日在沅江市草尾鎮XX超市購買了三瓶“雪碧”商品,包裝顯示生產日期為2023年8月23日,保質期為12個月。申請人認為沅江市草尾鎮XX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于2024年9月8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2024年9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決定不予立案的回復。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申請人舉報投訴信;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函及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銷售過期的“雪碧”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構成違法。鑒于被投訴舉報人初次違法,且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復。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