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陳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投訴沅江市XXXX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喬江莉絲香米”產品標簽標識的營養成分表中能量標識錯誤,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履行舉報投訴處理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7日在“拼多多”平臺上的XXXX官方旗艦店購買到“喬江莉絲香米”產品,該產品涉嫌營養成分表虛假標注,存在違反食品安全相關規定。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0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投訴舉報答復,但未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申請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郵寄的材料。經過調查,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舉報投訴答復,答復內容為:“該公司的香米產品其標簽標識營養成分數值通過產品檢測的方法獲得。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二十三)關于能量及其折算”的規定,涉案產品的能量值通過計算為1483kJ,而涉案產品營養成分表中標識的能量值為1460 kJ,鑒于該公司能量值的標識值與計算值差值較小,不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對食品中的能量值允許規定誤差,因此,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關于食品瑕疵的認定,責令該企業對標簽瑕疵進行整改,并將跟蹤整改結果,對拒不改正的將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在責令整改當天,該公司已停止違法行為,并正在積極改正中。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處罰,并跟蹤整改結果。因此不存在申請人所稱的未將舉報情況是否立案告知其的情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被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提交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內容為其于2024年12月17日在“拼多多”平臺上的XXXX官方旗艦店購買到“喬江莉絲香米”的產品涉嫌營養成分表虛假標注,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問題。被申請人收到舉報后對沅江市XXXX開發有限公司就投訴舉報線索進行調查。2024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了《投訴舉報回復函》。在回復中對是否立案部分的表述為:“……對食品瑕疵的認定,責令該企業對標簽瑕疵進行整改,并將跟蹤整改結果,對拒不改正的將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就舉報事項立案的決定,于2025年1月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舉報投訴答復函、平臺購物交易截圖、商品照片、商品收貨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FW240XXXX)、現場調查照片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2024年12月23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后,2024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做出了《舉報投訴答復函》,并未逾期。在答復函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投訴處理情況進行了回復,雖未明確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的結論,但答復內容已然包含了對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不予立案處罰之意,因被申請人將《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中的“及時改正”理解為已完成了整改,而在被申請人答復當日涉案公司只是啟動了整改程序,沒有全部完成整改,故作此答復,導致回復的內容表述上不完整,語義含糊,存在瑕疵,本機關予以糾正。
實質上被申請人已履行調查職責,對申請人舉報投訴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