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唐清云,局長。
申請人李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投訴事項是否終止調解履行告知義務,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未履行告知,投訴事項是否終止調解的決定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 2024年10月19日在慈利縣XXX百貨有限公司購買了生產商為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的XXXX紅油腐乳一份后,認為腐乳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掛號信單號XB2330104XXXX,經郵政官網查詢,得知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0日簽收。直至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仍未未收到被申請人告知關于投訴事項是否終止調解的決定。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處理投訴與舉報的義務。2024年10月30日被申請人收到舉報投訴,于2024年11月1日以短信形式向被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針對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進行了核查。被投訴舉報的產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只有在磨漿工藝中需添加水,在配料工藝中只添加了食用油,并未添加水。產品里的水是在其后發酵過程中,因產品中添加了食用鹽,腐乳塊中的水析出所致。產品在灌裝封口后,其產品并未呈現明顯的固液兩相。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四十八條“ 半固態、粘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的規定,被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符合該規定情形,其標簽標識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被舉報人不存在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決定對被舉報人不予立案。被申請人在調查的過程中詢問了被投訴人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被投訴人不同意與投訴人進行調解。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終止調解。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7日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EMS)寄出(郵件單號:109811834XXXX)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7日將《投訴舉報回復函》郵寄給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處理結果。申請人已于2025年2月20日簽收。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認為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油腐乳產品標簽未標示瀝干物(固形物)含量,涉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0日簽收舉報投訴材料,于2024年11月1日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請人已受理該投訴舉報,至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未對該舉報投訴處理進行回復。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7日將《投訴舉報回復函》郵寄給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處理結果。申請人已于2025年2月20日簽收。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涉案商品照片;
2.涉案商品交易支付憑證;
3.申請人郵件投遞信息、郵件軌跡信息;
3.申請人投訴舉報信;
4.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回復函;
5.被申請人郵件投遞信息。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材料中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該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通過投訴、舉報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材料,該材料中既有投訴,又包含有舉報內容,被申請人在收到投訴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了對投訴受理的決定并通過短信的形式告知了申請人,但未在法定期限內對投訴舉報事項是否終止調解以及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違反了法定程序。2025年2月17日,被申請人將《投訴舉報回復函》郵寄申請人,將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認為案涉商品其標簽標識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申請人所反映違法行為不存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決定并無不當。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已經對其程序違法予以自行糾正,完成了法定職責,已無責令其履行的必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告知職責程序違法。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