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肖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肖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立案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將舉報案件是否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將舉報是否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與益陽市XXXX有限公司存在網絡購物糾紛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并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方式郵寄(郵件單號XB59520XXXX)。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日簽收,直至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仍未收到關于舉報事項是否立案告知書。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處理投訴與舉報的義務。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4日接投訴舉報后立即對被投訴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調查、收集證據,并于2024年12月9日通過電話的形式對投訴處理情況回復了投訴人。被投訴人在拼多多電商平臺宣傳銷售香辣嗦螺10包只需9.9元,而投訴人在拼多多平臺購買的10包香辣嗦螺支付11.54元,通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并對該公司銷售后臺的查詢,發現原因是投訴人在購買過程中選擇的單獨購買而且沒有使用平臺給予的優惠券,事實上消費者如果選擇拼單購買加上平臺給予的優惠券實際付款金額沒有超過宣傳的銷售價格。被投訴人對銷售的商品按照要求進行了明碼標價未違法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履行了法定職責,符合法律規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投訴舉報益陽市XXXX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上銷售的香辣田螺涉嫌價格欺詐,虛假宣傳 。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日簽收舉報投訴材料,于2024年12月9日通過電話聯系申請人,關于通話內容雙方存在爭議,申請人認為電話僅告知了對舉報投訴事項的受理決定,并未告知對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對此被申請人亦未能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證實通話內容。
上述事實主要有申請人提供的拼多多平臺涉案商品快照、交易支付憑證、申請人郵件投遞信息、郵件軌跡信息、申請人投訴舉報信以及被申請人提供的電話通訊記錄、被投訴人情況說明、《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復印件、涉案商品單獨購買和平單購買用券后的頁面截圖、現場詢問筆錄2份、被詢問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現查檢查照片、公司營銷電腦拼多多平臺銷售涉案商品界面照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市監〔2019〕242號關于印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文書式樣》的通知中的文書式樣之十一,《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可以通過互聯網、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告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雖未明確規定市監局舉報回復必須采用書面回復函形式,但在告知方式的選擇上,應充分保障投訴舉報人對處理結果的知情權和后續可能的救濟權利。本案中,被申請人采用電話方式告知本身并不違反規定,但被申請人無法提供電話告知的錄音、書面記錄,僅有通訊記錄無法確定告知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在無其他佐證材料且申請人不認可的情況下,視為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舉報事項是否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
責令被申請人在本復議決定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舉報事項是否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