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楊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處理,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11月14日在12315平臺作出的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0日在美團外賣店名為XXX沅江店購買一份進口法蘭西西梅西梅,訂單金額29.19元,西梅不是進口的,商家以次充好已經構成價格欺詐和虛假宣傳,要求商家賠償一千元。被申請人回復經執法人員調查,商家在上架商品時未嚴格審核內容,但是在銷售價格上并未構成欺詐行為。商家明確表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回復商家在銷售價格上未構成欺詐行為申請人認為是避重就輕,對于商家虛假宣傳行為使用國產水果冒充進口水果售賣只字不提,包庇商家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請求撤銷2024年11月14日在12315平臺作出的行政行為依法重新做出處理。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在平臺上選擇的是投訴單不是舉報單,被申請人不需要將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回復。被申請人在收到投訴單之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到該超市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發現該超市只有國產的“法蘭西西梅”,與其他水果店銷售的西梅無明顯的價格差異。當事人提供了產品的進貨單據等材料。經過執法人員調查,該超市在平臺上的商品上架是由總部統一上架的,上架時未注意進口和國產的選擇。鑒于該超市的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危害性,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該商家的違法行為下達了責令改正要求商家進行改正,未進行立案查處。被申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之后,商家當日就將商品從平臺下架。針對申請人提出的1000元的賠償請求,被申請人與商家進行了協商。商家不同意進行賠償,明確表示拒絕調解。
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0日在美團外賣XXX沅江店下單購買到產地標注為法國的法蘭西西梅,申請人認為產品并非進口西梅,超市涉嫌價格欺詐和虛假宣傳,于2024年10月22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申請人在平臺上選擇的是投訴單而不是舉報單,申請人的投訴單中表示,“如果商家不同意賠償,我重新發起舉報……同時要求依法立案處罰,將處罰結果書面回復投訴人”。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后,對案涉商家進行了調查核實,查明超市所售為國產西梅,系總部上架時失誤 ,將國產的“法蘭西西梅”在美團外賣平臺商品詳情頁上產地錯誤標示為法國。商家提供了進貨單據等材料,該商品價格與市場同類商品無明顯差異,被申請人依據相關規定對商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商家已下架商品,同時商家拒絕調解。2024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投訴處理結果:商家在上架商品時未嚴格審核內容,但在銷售價格上并未構成欺詐行為,商家明確表示拒絕調解。申請人不服該處理結果,認為被申請人僅回復銷售價格未構成消費欺詐而未提及商家虛假宣傳將國產水果冒充進口水果售賣的行為,遂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12315平臺投訴單及回復單截圖、美團平臺銷售頁面截圖、訂單付款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美團外賣平臺頁面修改后截圖、涉案產品送貨單、供貨商《營業執照》照片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后,隨即前往XXX沅江店進行現場調查,查實商家存在將國產的“法蘭西西梅”在美團外賣平臺商品詳情頁上產地錯誤標示為法國的違法行為,并依據相關規定對商家作出責令改正的處理。鑒于商家違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且涉案商品售價與市場同類商品無明顯差異,沒有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申請人亦無證據證明被舉報的商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造成其人身財產和健康權益受到了損害等危害后果,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雖然申請人以投訴單的形式進行投訴,但投訴單的內容包含具體違法線索,在申請人明確要求告知處理結果,以便后續維權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在回復中未充分闡述投訴事項查處結果及理由,存在不足,本機關予以指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0日受理申請人投訴,于2024年11月14日將投訴處理結果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投訴事項答復。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