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付XX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付XX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訴。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2月6日郵寄關于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辣臘肉產品存在復合配料未標注原始配料問題的投訴舉報書給被申請人,郵件單號為:XA82120393833。經查詢,該掛號信函于2025年2月8日被簽收。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9日才電話回復告知申請人及在申請人的要求下書面回復也是2月19號,已超過七個工作日,被申請人超期告知,行政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稱:郵政投遞員陳志軍于2025年2月11日將掛號信函:XA8212039XXXX,送至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中心,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2025年2月19日寄出對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復函》并于當天電話告知了申請人受理的決定,以上程序均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
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5年2月6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信,郵件單號為XA8212039XXXX,內容為關于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辣臘肉產品存在復合配料未標注原始配料問題的投訴,經查詢該掛號信函于2025年2月8日被簽收。因郵政工作人員疏忽,延誤郵件投遞時間,雖物流信息顯示2025年2月8日由本人簽收,但實際上郵政投遞員于2025年2月11日才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9日電話告知了申請人受理投訴的決定,并于當天郵寄出《投訴舉報回復函》,郵政快遞(EMS)單號為109811834XXXX。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信、平臺購物交易截圖、商品照片、郵件投遞信息、通話記錄,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郵政投遞員情況說明、郵政投遞員身份證復印件、被申請人內部工作交接聊天截圖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申請人于2025年2月6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舉報投訴信,物流信息顯示于2025年2月8日被簽收。因郵遞員工作失誤,導致被申請人實際在2025年2月11才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材料,對此被申請人不存在過錯,亦提供了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于2025年2月19日電話告知了申請人受理的決定,并于當天郵寄出《投訴舉報回復函》,程序合法,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