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是否受理,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投訴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2025年3月19日,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郵件單號:XB2898613XXXX),投訴舉報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21日簽收該郵件,但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投訴事項是否受理。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申請人對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訴舉報材料后,隨即對申請人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經核查,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辣臘肉”產品,其產品添加的臘八豆為市面上常見的食品品類,該臘八豆的執行標準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豆制品》(GB 2712-2014),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1.3.1.3項的規定,“當某種符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執行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表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規定,該產品無需標示臘八豆的原始配料。申請人反映的情況不存在違法事實。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并于2025年3月24日通過郵政快遞寄出(郵件單號:109811831XXXX),申請人于2025年3月25日簽收。被申請人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已就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情況進行了回復,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材料,對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21日簽收該投訴舉報材料,被申請人經調查后,于當日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并于2025年3月24日郵寄給申請人,在回復中已告知申請人其投訴事項不存在違法情形,且涉案商家拒絕調解。申請人于2025年3月25簽收該回復函。
上述事實主要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舉報投訴信、涉案商品照片、交易支付憑證、郵件投遞信息、郵件軌跡信息、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郵件投遞信息、郵件軌跡信息、《投訴舉報回復函》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材料中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該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材料后,經調查核實, 于當日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并于2025年3月24日郵寄給申請人,將投訴的處理情況以及不存在申請人所反映的違法行為的核查結果一并告知申請人。該回復在收到投訴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人實質上已通過回復內容知悉投訴進入處理程序,并未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故應認定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但是被申請人既未在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前,單獨告知申請人投訴事項是否受理,亦未在回復函中明確表述受理投訴的程序性結論,存在程序瑕疵,本機關依法予以指正。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