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李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腐乳”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5年3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復函并責令限期重作。
申請人稱:申請人購買了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腐乳”商品,發現該產品標注的食用鹽含量低于執行標準的要求,認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答復稱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通過營養成分表中標識的鈉的數值從而計算出產品中食用鹽的含量,該計算方法無任何相關依據。事實上,食品中鈉和食用鹽的含量只有通過檢驗的方法才能測定其準確含量。該公司的“腐乳”產品其標簽標識的鈉的數值是依據檢驗報告的結果進行的標識。該批次的產品檢驗報告(檢測公司:湖南XX檢測有限公司,報告編號:FW230XXXX)顯示,食鹽(以氯化鈉計)含量檢測結果為7.4g/100g。另外,該公司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5日的批次產品,食鹽(以氯化鈉計)含量檢測結果為8.8g/100g(檢測公司:湖南XX檢測有限公司,報告編號:FW240XXXX),均符合其執行標準《腐乳》(SB/T10170-2007)規定的≥6.5g/100g的標準要求。因此,申請人認為被訴商品存在不符合其標準規定的情況缺乏事實依據,請求復議機關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7日購買了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腐乳”商品,發現該產品標注的食用鹽含量低于執行標準的要求,認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認為商品中鈉和食鹽含量的檢測方法不一致,不能簡單的通過鈉的數值推算食鹽的含量,必須通過檢驗才能測定其準確含量,申請人認為被訴商品存在不符合其標準規定的情況缺乏事實依據,并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了答復。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舉報投訴函;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本案中,申請人通過營養成分表中標識的鈉的數值從而計算出產品中食用鹽的含量,只是一個估值,并不能反映其準確含量,食品中鈉和食用鹽的含量只有通過檢驗的方法才能測定其準確含量。該批次的產品檢驗報告(檢測公司:湖南XX檢測有限公司,報告編號:FW230XXXX)顯示,食鹽(以氯化鈉計)含量檢測結果為7.4g/100g,符合其執行標準《腐乳》(SB/T10170-2007)規定的≥6.5g/100g的標準要求。因此,申請人認為被訴商品存在不符合其標準規定的情況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