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劉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湖南省XX農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保花保果促長肥”商品涉嫌虛假宣傳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5年3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復函并責令限期重作。
申請人稱:湖南省XX農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保花保果促長肥”商品,發現該產品并不具備其所宣傳的效果,涉嫌虛假宣傳,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答復稱因無法聯系被投訴舉報人,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的湖南省XX農業有限公司進行實地檢查,發現該公司登記地址錯誤,實際聯系不上該公司。通過進一步調查了解,該公司在各大網絡平臺均無銷售該產品。通過工商年報通訊查詢,與該公司信息報送員取得聯系,得知該公司負責人長期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司網店的產品已下架處理。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2月9日購買了湖南省XX農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保花保果促長肥”商品,發現該產品并不具備其所宣傳的效果,涉嫌虛假宣傳,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通過調查理解,因無法聯系被投訴舉報人,無法核實相關情況,將該情況對申請人進行了答復。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舉報投訴函;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于本部門管轄;
(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
本案中,被申請人因無法聯系到被投訴舉報人,進行了實地調查核實,對各大網絡平臺進行核實,以及通過工商年報查詢等,已經窮盡了調查手段,還是無法聯系到被投訴舉報人,無法核實申請人舉報的違法線索,無法初步證實違法行為,故無法立案。因此,被申請人所作答復,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