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熊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熊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關于熊某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沅人社答復〔2025〕XX號)(以下簡稱《處理意見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書》;2.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為申請人辦理臨時工工齡認定。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21日以沒有原始檔案為由不認定申請人臨時工的工齡,申請人認為其不予認定是錯誤的,有以下檔案資料證實申請人是于1978年4月參加工作的:1.原XX船掛機廠(即XX農機廠)的老領導、職工、會計及原XX區企業辦的老領導的證明材料(附有聯系電話);2.沅江市供銷合作社的說明和九六年的檔案資料;3.原沅江市XX土產公司的原始檔案資料;4.原XX供銷社2000年體制改革的工齡核算審核資料。以上檔案都是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檔案中心遺失其個人檔案后通過原單位調出的所有資料。申請人認為其要求認定1978年4月至1985年4月的工齡符合事實且有據可依,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參加工作的起始年限為1985年4月是依據沅江市檔案館提供的1996年5月《集體職工介紹信存根》和《固定工人調動審批表》;沅江市供銷合作社《關于熊某某同志相關情況的說明》進一步說明了其參加工作的年限。至于2000年XX供銷社改制時,供銷社以工齡計算為依據確定其量化資產的資金分配,只是其單位內部決定改制資金量化分配的依據,不能作為人社部門認定工齡的依據。
被申請人認為,因申請人個人原始檔案意外遺失,被申請人不能隨意猜測或以證人證言作為依據,且臨時工是否存在間斷情形具有不確定性,在申請人無法提供連續性的勞動合同或其他工資領用等證據的前提下,被申請人不能認定其七年臨時工的工齡。根據現有的歷史依據及調查了解的情況,確認申請人的企業職工身份并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為1985年4月。
經審理查明:2025年4月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反映其辦理退休手續時工齡認定錯誤的問題,要求對其1978年4月至1985年4月間在XX農機廠從事臨時工的7年工齡予以認定。
2025年4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處理意見書》,認為申請人個人檔案缺失,目前能夠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的個人檔案為《固定工人調動審批表》,其記載的參加工作時間為1985年4月。在申請人無法提供其他能夠證實其職工身份和工作經歷的原始憑證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確認其職工身份并認定參加工作時間為1985年4月。
另查明,1978年、1984年《沅江市XXX制造廠工資表》中記載了申請人的工資事項;1996年《沅江市供銷社集體職工花名冊》、2000年《共華供銷社干部職工、退休人員買斷工齡價款計算通知書》、2002年《沅江市XX土產公司全面合同職工花名冊》、2003年《湖南省企業職工升級花名冊》、2006年《沅江市XX土產公司政工股檔案》均記載申請人的參加工作時間為1978年4月。
再查明,2000年《沅江市供銷社繼續深化供銷社系統產權制度改革方案》中工齡計算的方法是以干部職工的個人檔案為準,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企業決定實行資產量化工齡分配當月止。
上述事實有《固定工人調動審批表》《沅江市XXX制造廠工資表》《沅江市供銷社集體職工花名冊》《共華供銷社干部職工、退休人員買斷工齡價款計算通知書》《沅江市XX土產公司全面合同職工花名冊》《湖南省企業職工升級花名冊》《沅江市供銷社繼續深化供銷社系統產權制度改革方案》《處理意見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被申請人具有管理本轄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法定職責。
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第八條第十項規定,臨時工轉為固定工后,其在本單位最后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本案中,申請人在原共華農機廠轉為正式工前所從事臨時工的時間如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核定工齡是勞動用工和維護職工權益的基石,也是勞動者退休養老保障及失業保險金核算、勞動合同解除保護等關鍵性指標。在勞動關系及行政管理中,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養老保險機構不宜增加申請人的舉證責任,應全面、客觀、公正審查申請退休人員的檔案材料,實行一站式服務,主動對其工作經歷調查取證,進而依據客觀事實作出準確的工齡認定決定。本案中,雖然申請人涉及工齡認定的檔案材料部分缺失,但檔案缺失的不利后果不應由申請人承擔,且其提交的多份檔案信息證明資料載明其參加工作的時間為1978年4月。被申請人在沒有對申請人1985年4月之前的工作經歷進行調查取證的情況下,直接對申請人提交的檔案信息證明資料不予采信,認定申請人參加工作的時間為1985年4月,其行為違背了行政行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其堅持必須有原始個人檔案材料等原始證據方能確認申請人連續工齡的理由,本機關不予認可。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申請人參加工作時間為1985年4月的《處理意見書》主要證據不足,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書》;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申請人的工齡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