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吳某某1
申請人:吳某某2
被申請人:沅江市黃茅洲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吳某某1、吳某某2對被申請人沅江市黃茅洲鎮人民政府作出的《安置決定書》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置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獎勵和安置。
申請人稱:2020年被申請人引進風力發電項目,因項目建設需要拆除申請人房屋408平方米,但就補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2021年7月1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2024年5月2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安置申請,要求按照益陽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1號文件進行安置和獎勵。被申請人稱房屋是2021年拆除的,只能參照2018年的文件進行獎勵和安置。申請人不服,于2025年2月13日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對安置申請作出處理,但被申請人未按照復議決定意見進行獎勵和安置。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置決定不服,遂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按照益陽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1號文件進行安置和獎勵,共計人民幣1301630元。
被申請人稱:一、(2021)湘0922行初470、471和472號行政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雖法律文書確認了被申請人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但依據房屋拆遷前拍攝的房屋現狀和相關的證人證言,涉案房屋一直破爛不堪,屬于危房系列,同時申請人一直居住在長沙,房屋一直處于閑置狀況,屬于“空心房”。被申請人在拆除申請人房屋后與申請人達成了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協議。申請人的房屋價值根本達不到180000元標準,雖在協議中未寫明具體的補償明細,但已經給付的補償金額實際遠遠超出房屋價值,補償金額中考慮了過度、安置等費用?紤]上述情況,被申請人不應再支付過度費和搬遷費等費用。二、申請人非主動搬遷,不存在搬家騰地獎勵。同時房屋系2021年拆除,其適應2022年《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主張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三、被申請人已經按照沅政復決字〔2025〕2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要求作出了相應的宅基地安置,已經履行了安置義務。請求復議機關維持其作出的安置決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03年在黃茅洲鎮XX村建設了10間房屋(總面積408平方米)用以作為鞭炮廠房,但無法獲批被責令取締。
2020年,被申請人引進風力發電項目,因項目建設需要拆除申請人房屋408平方米,但就補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2021年7月1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同年8月22日,雙方簽訂《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協議》,被申請人支付180000元補償款。同年9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了上述補償款。
2021年,申請人以被申請人強制拆除其房屋違法并要求行政賠償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桃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922行初470、47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了被申請人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駁回了申請人要求行政賠償的訴求。(2022)湘09行終134號行政判決書、(2022)湘申1270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上訴及再審請求。
2024年5月2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請求安置申請書》,要求按照益陽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1號文件進行安置和獎勵。
2024年6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回復函》稱,房屋補償款已支付到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申請人提出的獎勵和安置請求系重復提出,被申請人不予認可。
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沅政復決字〔2025〕24號行政復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安置申請作出處理。
2025年5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安置決定,在黃茅洲鎮XXX村XX組村便民服務中心旁安置面積為135.89平方米的農村集體土地作為二申請人的宅基地,附有安置地塊現狀和位置圖。
申請人對此安置決定不服,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申請人就上述10間房屋中88.76㎡、47.13㎡房屋分別辦理了湘(2020)沅江市不動產權第008XX15號和008XX63號不動產權證。
上述事實有《請求安置申請書》、《回復函》、《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協議》、《安置決定書》、拆除前涉案房屋現狀照片、證人證言、法院判決書、不動產權證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益政發〔2018〕8號)“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規定,沅江市黃茅洲鎮人民政府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益政發〔2018〕8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屋拆遷安置采用住房貨幣化安置、異地新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具體安置方式與標準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躲浣屑w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沅政發〔2019〕9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心城區采用住房貨幣化安置和政府提供安置房源的辦法進行安置,其他區域采用異地自主新建的辦法進行安置。本案中,申請人被拆房屋位于黃茅洲鎮XXX村,根據上述規定,應當采用異地自主新建的辦法進行安置。被申請人已經作出安置決定,在黃茅洲鎮XXX村XX組村便民服務中心旁安置面積為135.89平方米的農村集體土地作為兩申請人的宅基地,已經履行了安置職責。申請人要求采用住房貨幣化安置的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
《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益政發〔2018〕8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積極支持配合征拆工作的實行獎勵。第二十六條規定,拆遷房屋應當支付搬家費。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房屋后需要過渡的另行支付過渡費,不需要過渡的不支付過渡費。本案中,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已經認定被申請人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申請人并沒有積極支持配合征拆工作,不符合獎勵的條件。從房屋被拆之前的照片以及村民的證人證言可知,案涉房屋系危房、“空心房”,申請人也并未在此居住,因此被申請人無需支付搬家費、過渡費。
另外,案涉房屋被拆除的事實是發生在2021年,《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益政發〔2022〕21號)是2022年12月15日起實施的,申請人要求按上述文件進行補償安置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置決定書》;
駁回申請人要求責令履行獎勵和安置職責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