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衛生健康局行政執法權力救濟和監督方式
1、撥打事項清單中公示的監督電話。
2、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不服有關行政決定,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以有關執法文書中記載為準)。
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有關執法文書記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