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告〔2025〕2號
為切實加強秸稈露天禁燒工作,減少大氣污染,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氣防治若干規定》和《益陽市秸稈禁燒區和限燒區劃定方案》相關規定,現將沅江市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種類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種類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甘蔗及其他農作物收獲籽實后的剩余物質。
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區域劃定范圍
沅江市全域耕地劃定為禁燒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燒區內露天焚燒秸稈。
三、工作要求
(一)禁燒區實行強制性禁燒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時間、任何氣象條件及空氣質量狀況下,都不允許進行秸稈露天焚燒行為。沅江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聯合督查、督導和日常巡查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指導秸稈禁燒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各鎮(街道、中心)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組織督導、巡查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各鎮(街道、中心)按屬地原則,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日常巡查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組織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推廣和禁燒宣傳教育,設立秸稈禁燒區明顯警示標志并明確禁燒管控要求。
(二)禁燒例外情形。確需通過焚燒的病蟲害秸稈,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濕地保護與發展事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批,出具權威的檢疫報告,并通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后,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濕地保護與發展事務中心)組織就地焚燒。
四、處罰依據
違反本通告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執行時間
本通告于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沅江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區域、時段劃定的通告》(沅政告〔2024〕2號)同時廢止。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