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進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提升執法水平,構建銜接順暢、管罰明晰、 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中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相關領域處罰案件。
第三條 按照管罰分離的原則,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后原相關主管部門不再行使,其管理責任主體不變。
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水利等相關主管部門依據界定的工作職責和法律法規,加強行政監督及行業管理。
第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溝通聯系,分 類建立協商機制、案件會商機制、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定期召開執法聯席會議,及時協調,形成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合力。
第五條 相關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通過日常管理、監督 檢查、投訴舉報辦理和社會輿論監督等渠道,發現違法行為線索的,應當進行甑別區分。
屬于本部門行政監管范圍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固定證據,需要答復當事人的,應當依法依規及時答復。
不屬于本部門行政監管范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權部門處理。需要告之當事人的,依法依規及時告之。
第六條 對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專業性較強的違法行為線 索,管理責任單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認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可協商城管執法部門提前介入,聯合執法。
對時效性強或發生頻率較高的違法行為線索,相關主管部門 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快速聯動機制,及時到場,及時處理。 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可能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首先 發現的相關主管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立即制止,再根據案件情況依法處理。
第七條 相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日常監督、執法檢查、事中事 后監管等職責時,發現案件線索,經初步勘驗、調查,依法應當 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自發現案件線索起20日內,向城管執法 部門移交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案件案情復雜或需等待行政相對人限期改正的,經相關主管部門 負責人批準,移交時間可適當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情況緊急 或證據可能滅失的,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城管執法部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對現場違法物品進行查封扣押。
第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發現或者接收投訴、批轉的案件,以直接立案查處并書面通知有關管理部門先行調查定性,有關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向城管執法部門移交案件,應當制作案件移交單,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行政相對人的主體資格信息;
(二)違法行為現場勘查(檢查)筆錄等相關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應形成證據鏈,特殊情況下的孤證,應當書面說明;
(三)違法事實的確認、對行政相人對違法行為的責令改正文書,違法事實的確認應包含定性定量確認;
(四)管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進行分析,并提出行政處罰 所適應的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影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因素等材料。
對需要進行行政相對人資格確認、違法行為性質確認、技術 鑒定的,屬于相關主管部門業務監管范圍的,相關主管部門應在移交案件時出具或提供確認、鑒定結論。
第十條 案件移交時,相關主管部門應制作《案件移送通知 書》,連同第九條規定的材料一并移送。城管執法部門接收案件 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經審查認為案件事 實尚不清楚明確或者移送材料不符合第九條規定,需要相關主管 部門補充材料的,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形式告知。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補充相關材料。案件移交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移交至城管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
第十一條 案件經管理單位移送后,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審批前,因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 準后可以撤回,但因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或者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案件移交單位。
第十二條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案件反饋情況,對行政相 對人的后續整改及相關行為加強監管,防止發生以罰代管現象。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開展行政處罰案件“回頭看”,典型案例追蹤等方式,評估執法效果。
第十三條 建立信訪接待協調機制。因查處違法案件而發生 的來信來訪,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接待、調查和回復; 對其中需要進行技術說明或者專業法規解釋的,由管理部門負責 信訪接待并進行調查回復;需要舉行聽證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管理部門應協助并參與。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在案件查處過程 中,應當依法履職盡責。發現其它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能存 在違法違規、不履職或履職不適當、對應予行政處罰的案件不移交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該主管部門;該主管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法糾正并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存在問題的主管部 門拒不糾正的,發現問題的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備案,并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實行。